本文主要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贷后管理和大数据端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遇到信用中介机构或者金融消费主体(个人和企业)进行征信异议申诉或其他征信权利主张时,被恶意电话缠闹、电话骚扰甚至谩骂等人身攻击时的应对方式。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征信主体也就是企业和个人主体针对自己的金融信用信息在征信报告中的登记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四项权利。
基于这个基本的法律依据,不可避免的会主张部分征信主体在电话申诉时,采取恶意缠闹的方式,针对对目前市场上征信中介机构和征信修复公司的调查,征信修复中介公司采取恶意电话缠闹的方式主要有:
1、采取长久持续打电话一直不挂电话占用客服资源。
2、在深夜、饭点或者节假日等特殊事件持续打电话、电话辱骂客服人员。
3、扬言到中国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银监会等投诉。
4、扬言财务诉讼等方式到法院起诉银行侵害征信主体权利。
5、采取投诉客服人员的方式
6、采取银监会投诉金融机构的方式
7、采取法院起诉立案威胁,但除了真实有征信异议和证据齐全的征信主体一般不会真实的参加开庭和起诉。
针对征信修复中介机构以上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应对呢?
第一,首先来电的征信主体的真实身份。
一般情况下,征信修复中介机构在代办征信修复时会做一下伪装自己的身份
(1)信用修复机构让客户提交一份详细的个人信息表以及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时的基本信息表备用。
(2)信用修复中介机构,采取男士为男士申诉,女士为女士申诉的方法。
(3)信用修复中介机构会让客户在修复前通过电话变更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是电话信息,让客户重新以本人的名义办理一个新的电话卡,在银行变更电话登记记录为新电话号码,信用修复中介拿着新办理的电话卡给金融机构进行电话申诉,并嘱咐客户在办理修复期间拒绝接听银行的任何来电。
通过以上身份伪装,金融机构人员在电话核实来电主体的身份时,征信修复中介会按照客户填写的表格来回答,一般人员基本很难会察觉到漏洞。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定要避开以上信息,可以从该征信主体的有代表性的或大额的金融消费记录询问、语音识别、使用客户预留的原来的电话号码进行回复沟通、给客户预留的老号码进行信息提醒、向征信主体在金融机构预留的其他亲属进行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鉴别。
第二、一旦鉴别征信主体身份为伪造或者冒用征信主体身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该立即报警,举报怀疑有人冒用或盗窃本金融机构客户的银行卡进行犯罪行为。
第三,如征信修复中介机构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想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该信用修复中介机构涉嫌非法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从事征信业务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办法的“征信业务备案许可证”,这个是前置要件,没有这个资质,是不可以从事征信业务的,全国获得征信业务备案许可证的一共来家机构,均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公示。
一定记住,这个资格证是征信中介机构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的必要也是唯一要件,而不是在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带有任何“征信修复”、“信用评级”、“个人信用代办”等等任何字眼都没用。
第二,有的信用修复中介机构打着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征信修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提供律师事务所相关的资质证明,处理律师事务所、国家权力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百行征信等任何从事个人征信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偿服务的行为,都是非法经营,也应当立即报警。
第三,利用好金融机构内部的电话录音功能,在礼貌、合理为金融消费者或者征信修复中介进行了答疑和咨询后,可以提醒来电客户:“您的问题,我已答复,我行有电话录音以备查询,为更好的为其他客户服务,我的服务到此为止”
第四,跟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做好协调或变更,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客户满意度,有电话录音证明是征信主体恶意缠闹、非法占用金融机构公共资源的情况下,该征信主体的投诉无效,不作为考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五,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银监会等关联机构做好沟通协调,联合出击,打击非法行为。
第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内部记录功能,在该客户进行恶意缠闹时间或者伪装、伪造身份、信息后,在该客户的基本信息上予以登记,与其他失信信息一样至少保留五年方可覆盖或更新,将该恶意信息登记在该客户的基本信息中。这本身就是一个征信主体的信用的体现。
第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到恶意谩骂或者人身攻击后,应利用录音,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金融机构工作人元或客户收到恶意缠闹客户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的投诉后,应主动向本金融机构提交该客户的沟通基本情况,将客户恶意缠闹、电话暴力、造假等基本情况及时向本金融机构汇报。
第九,金融机构收到征信修复中介或征信主体的恶意投诉甚至是起诉的,应收集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以及法院提交对方恶意诉讼的证据,并进行反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目前,在征信修复行业,普遍存在征信中介机构野蛮发展甚至嚣张申诉的情况,大部分的金融工作人员迫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避免麻烦”、“担心声誉受损”、“担心绩效考核”、“无法核实主体身份”、“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利益诱惑”等因素的情况下,将大量的不符合征信申诉的情况予以修改,既纵容了征信中介机构的嚣张气焰,放纵了其野蛮发展,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本身也出现了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
以上文章,强烈建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借鉴,并积极应用。斩断违法产业链。
(原创信息来源:中国信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