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号令过渡期,定了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华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轩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永楠,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

银保监会年1号令《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配套通知终于来了。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重点是进一步明确银保监会1号令的过渡期安排。具体要求包括:

1、总体过渡期为1年

1号令的过渡期为自1号令施行之日起一年。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一年内,逐步符合新增或调整的有关规定。

2、强调在1年过渡期内需要调整的具体项目

(1)在1号令施行后因关联方范围、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指标调整而不符合监管比例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尽快调降比例,在符合规定前不得新增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结清。

(2)1号令中规定的“资本净额”“总资产”“净资产”,原则上以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口径为准,各机构应在过渡期内调整至符合规定。

(3)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应于过渡期内按照1号令的规定更新并完善关联方档案。

(4)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应于过渡期内按照1号令的规定调整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人员组成和管理机制。

3、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强调事项

(1)提高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使用水平,按时报送信息。

(2)原则上应在签订统一交易协议时在名称页明确标注,亦可附页。

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

(1)按“稳妥有序、逐步达标”的原则,指导督促各机构尽快符合1号令要求。

(2)可根据1号令相关规定核查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信息。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东、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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