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使用别人的银行账户的问题,很多人会觉得涉及的是在转移财逃避执行,金额大的还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而一些文章在谈执行案件的时候,都会多少以拒执罪,以拘留或刑事手段来促进民事纠纷的处理,其实这很多都有夸大其词的行为,其实那些案例都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案例,并不具有普遍性的,每个地方和每个人具体的情形都不一样,所以不能胡乱套用案例。
而且写文章和实践如何完全是两回事,说得再好其实一旦要实践就变得异常艰难了。可以确定的是有几种情况下使用别人账户是不会构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更谈不上拒执罪了。
一,流水交易表明是用來偿还其他人债务的,法律上规定被执行人不得逃避执行,要优先偿还法院的判决,但被执行人的用别人的账户偿还其他债务一般可以认为是家庭父母配偶赠予,这财产并不属于被执行人的,所以如用父母的银行账户还其他借款通常会认为是父母帮忙偿还,这解释也是说得通的,而且也无需解释。
二,使用别人账户只有消费流水,没有涉及被执行人的转账。例如被执行人的父母看到儿子被冻结了银行账户,很自然地会将其银行卡给儿子用,这种本身是一种家庭相互扶养的关系,如朋友之间可以为救济行为,朋友落难出手帮忙也是说得过去的,只要不是被执行人自己大额转账过去,这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法官也是这么认为的,因为法律讲求的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就不能作为事实证据。
三,家庭成员账户之间的转账可以说成是家庭生活费用,这完全是没有毛病的,法官也会这么认为,如果被认为转账金额大也是要具体说的的,如重大疾病等,只要是家庭必需的学习生活费用都可以。
四,关于构成拒执罪金额的认定,有些地方规定了2万,有些地方规定了5万,但那一般是一些内部参考标准,但刑法其实没有具体的金额规定,要知道刑法的条文必须经过人大的立法才能增加或修改,而其他机构是没有权利制定的,所以拒执罪现在是没有特别的金额规定的,所以也不要被2万或5万的标准束缚。
所以说,对于使用别人账户要构成拒执罪是需要多个条件共同构成的,单单使用别人账户这一要件是不够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