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昭银保监复〔〕19号

建设银行昭通市分行:

你行报来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关于所辖溪洛渡支行更名的请示》(建云昭报〔〕2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洛渡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行。

二、请你行自收到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我分局领取新许可证,并自领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昭通银保监分局

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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