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丁元(洱海的浣熊)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就杨铁军、齐豫秦诉邵子久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邵子久、杨航、王振兴连带赔偿原告,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按份赔偿(环球时报9月23日文)。
基本事实:
受害人杨思琪先后于年6月20日、7月1日通过转转二手交易网向邵子久两次网购未去毒的银环蛇,邵子久均指示杨航快递发货,杨航第一次交由申通快递寄出,第二次指示王振兴后由王振兴交由百世公司寄出,杨思琪分别于同年6月24日、7月6日收到银环蛇。
年7月9日,杨思琪左手食指被银环蛇咬伤,其曾外出购买创可贴药品。同日下午6时许,电话告知母亲齐豫秦自己于5时许在公园被蛇咬伤,但未告知蛇的种类。齐豫秦遂将杨思琪送往医院急诊,就诊时未能说明蛇的种类。医院治疗无效果,于7月10日凌晨1时2分注射抗蝮蛇毒血清。齐豫秦于7月10日凌晨自杨思琪的手机记录中得知杨思琪曾购买银环蛇,经联系其他省市购买取得抗银环蛇血清后,医院分别于7月10日18时30分、7月11日凌晨00时34分给予杨思琪注射抗银环蛇毒血清,脑功能未见明显改善,7月11日,杨思医院住院2天,于7月13日出院,被接回家中,于7月15日在家中去世。
邵子久提交其与杨思琪在转转平台上的交易聊天记录,内容显示杨思琪主动询问邵子久是否出售银环蛇,并提出通过转转平台交易,要求邵子久发布银环蛇购买链接,邵子久曾告知杨思琪“这蛇很毒,先提醒你”、“被咬我不负责”、“它可比眼镜蛇毒的多”、“注意再带个手套更好”。
二原告及杨思琪自年起长期居住在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原告生前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工作并取得收入。
法院认定及判决:
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如果银环蛇未交付给杨思琪,则其不会遭受银环蛇咬伤的损害结果,六被告整体行为产生的两组银环蛇交付结果,客观上构成杨思琪遭受银环蛇咬伤损害事实上的原因。现原告现已充分举证证明杨思琪系因两组交付结果中的其中一条银环蛇咬伤致损,完成了因果关系择一性的举证证明责任,故本院推定六被告实施的两组行为与杨思琪损害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六被告若想否定自身行为与杨思琪损害后果之间的推定因果关系,应负担“另一组行为是造成杨思琪损害的唯一原因”的举证证明责任,方能免除自身侵权责任。故综上,本院推定六被告实施的两组行为与杨思琪的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共同危险或均充足原因力的分别侵权,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杨思琪遭受人身损害的同一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两组交易情形来看,杨思琪本人对于购置银环蛇、遭受银环蛇咬伤并最终发生死亡损害后果,在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参与度方面均占据主导因素,其自身行为是使其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件全部事实,本院判定杨思琪对其遭受的银环蛇咬伤致死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六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分别为80%、20%。
本院判定邵子久、杨航、王振兴三人对两组交易行为对外连带承担15%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三家公司所处环节、功能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判定由转转公司承担2%的侵权责任;由申通公司和百世公司分别承担1.5%的侵权责任。
二原告以城镇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定死亡赔偿金金额为元。
我们认为,本案值得讨论之处有如下几点:
一、适用“因果关系择一性”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杨思琪系因两组交付结果中的其中一条银环蛇咬伤致损,完成了因果关系择一性的举证证明责任,故推定六被告不能侵权责任。但是,所谓“因果关系择一性”是刑事证明理论中的术语,不是民事证明理论的术语。过失侵权案件中,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则无权请求被告被告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原告无法证明受害人是被哪条蛇咬了的情况下认定,邵子久、杨航、王振兴均承担责任,理由不足。
二、法院适用“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是否正确?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遵循大陆法系的相关理论,目前的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而本案适用的“如无则不”(“若不是”)的判断标准则是英美法侵权案件通行的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but-for-test)。
依照“若不是”标准,如果不是被告的行为,伤害就不会发生,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是原告所受伤害的事实原因。“若不是”标准还可以逆向适用,如果被告没有过失行为,原告也会遭受同样的伤害,那么被告的行为就不是伤害的事实原因。在很多案件中,即使原告证明被告具有过失,适用事实原因的“若不是”标准也使得原告败诉。例如,生产商因过失没有在机动车指南手册中就机动车能够导致火灾做出充分警告,如果原告承认他从来没有阅读过该手册,生产商没有做出警告就不是汽车引起火灾的“若不是”原因。
本案中,法院认为如果银环蛇未交付给杨思琪,则其不会遭受银环蛇咬伤的损害结果,六被告整体行为产生的两组银环蛇交付结果,客观上构成杨思琪遭受银环蛇咬伤损害事实上的原因。但是,被告交付毒蛇只能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伤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受害人并非在收到毒蛇时受伤,而是在饲养过程中因未戴手套被咬后致死,因此该理由过于牵强。
三、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虽然被告寄交银环蛇的行为与受害人被咬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但受害人遭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是因自身行为不当所致,这说明被告的行为已被受害人的行为所阻断,因果关系已经中断。
四、认定死亡赔偿金元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书未载明一审庭审日期,仅载明年11月2日作出判决,若按该年进行庭审来计算,则应按陕西省年度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调查,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陕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则死亡赔偿金应为元(元X20年)。
海南邦威所:梁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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